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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啟文即海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107 年度建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叁佰捌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