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慶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志中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文哲律師
被 告 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