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被 告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達成仲裁和解,有原告所提仲裁和
解書
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