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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達成仲裁和解,有原告所提仲裁和 解書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