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伍書賢
廖健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佩瑜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郭欣妍律師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4 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24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