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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長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雯萍 
訴訟代理人  梁志誠 
            伍書賢 

            陳沆河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佩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釗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郭欣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