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長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萬1,5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