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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樹璽文化創藝有限公司(樹璽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華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複代理人  高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約扣罰逾期款部分,得依民法第252 條請求酌減 ,對於酌減事由,仍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