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普京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欣祥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萬60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萬4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