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山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琴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