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仁傑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
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