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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傑 被上訴人被   告 謝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 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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