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廖琳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
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