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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琳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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