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建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香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大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秀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玲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已進行和解,並請求
再開辯論,有被告即反訴原
告所提民事陳報㈣狀
可憑,並經本院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訴訟
代理人確認無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故本件認有再開
辯論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