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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建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秀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玲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進行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有被告即反訴原 告所提民事陳報㈣狀可憑,並經本院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訴訟 代理人確認無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故本件認有再開 辯論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