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蕭錦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9,8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
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