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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90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4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