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905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2,4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