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被 上訴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 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