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禎矩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與
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
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