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 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