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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參加 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訴訟代理人 徐梅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即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富旺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訴訟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及第6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道義、 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得為參 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118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訴訟參加意旨略以:參加人得知原告興亞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是負責國美天藏建案 之石材工程,確已完工且無瑕疵,被告拒絕付款實已嚴重影 響參加人之權益,為此為輔助原告,特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得知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為訴訟參加,但並未敘明其就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訴 訟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原告陳稱聲請人是原告 就國美天藏建案中石材之分包商,惟縱為屬實,亦屬原告與 聲請人間之承攬契約,與原告和被告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核 係屬兩個獨立契約,契約當事人不同,約定不同,被告就系 爭工程應否給付工程款予原告,與原告應否給付工程款予相 對人,係屬二事。是以,本件訴訟裁判效力不及於相對人, 裁判之結果亦不會致相對人私上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 。準此,相對人就本件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多僅 有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 之參加訴訟,尚非法之所許,從而,聲請人聲請參加,不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