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 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禎矩
訴訟代理人 徐梅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白禮維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相對人即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富旺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之
訴訟參加駁回。
訴訟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就
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及第6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道義、
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得為參
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1183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訴訟參加意旨
略以:參加人得知原告興亞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是負責國美天藏建案
之石材工程,確已完工且無瑕疵,被告拒絕付款實已嚴重影
響參加人之權益,為此為輔助原告,特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得知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為訴訟參加,但並未敘明其就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訴
訟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原告陳稱聲請人是原告
就國美天藏建案中石材之分包商,
惟縱為屬實,亦屬原告與
聲請人間之
承攬契約,與原告和被告間之
系爭承攬契約,核
係屬兩個獨立契約,契約當事人不同,約定不同,被告就系
爭工程應否給付工程款予原告,與原告應否給付工程款予相
對人,係屬二事。
是以,本件訴訟
裁判效力不及於相對人,
裁判之結果亦不會致相對人私上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
。準此,相對人就本件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至多僅
有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
之參加訴訟,
尚非法之所許,從而,聲請人聲請參加,不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