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含本訴及反訴),其中本訴部分: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92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萬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元,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