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具狀(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及答詢表3紙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