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唐吉景觀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1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9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00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臺中市旭光國民小學遷校新建校舍工程
(下稱
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將其中景觀工程(下稱系爭景觀
工程)於民國105年3月2日轉包予原告,約定工程款含稅為新
臺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承攬之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已於
105年9月6日向業主申報竣工,並已完成結算驗收及領款。
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被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未付
工程款為0000000元,另主張原告施工
期間由被告代工處理
及清潔,應扣款288480元,且原告未能依據雙方協議工期內
完工,逾期22天,依
兩造工程契約第7條約定,應罰款
0000000元,原告就系爭景觀工程已無餘款可以請求,
惟:
一、系爭景觀工程實作實算,結算金額應為0000000元,扣除原
告已收工程款0000000元及保固款86365元,應為0000000元
。
二、被告主張施工期間由被告代工處理及清潔,應扣款288480元
,並不實在。且依兩造工程契約第22條第6項約定,原告代
為僱工,被告應通知原告,然被告並未通知原告,此部分扣
款應無理由。
三、兩造合約工作範圍,應以附件之承攬工程明細表工項及臺中
市教育局單價分析表為據。超過部分,即屬新增工項而應額
外計價,原告施作之新增工項如附表所示,合計0000000元
,扣除被告已付28980元,為0000000元。
四、以上合計0000000元,加計被告所不爭執尚未給付植栽工程
款117093元,合計0000000元。
五、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㈢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貳、被告則以:
一、兩造共簽訂兩份合約,第一份為景觀工程合約、金額為0000
000元;第二份為植栽工程合約,金額為0000000元。被告對
於植栽工程目前未付金額為117093元並未爭執。
二、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未付工程款為273996元,被告則認定
系爭景觀工程未付工程款為243996元,此部分差異主要在於
原告認為其實作實算金額為0000000元,惟原告並未舉證,
且該金額已逾合約約定0000000元。
三、系爭新建校舍工程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7年2月13日發
給被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臺中市教育局認定被告實際竣
工日期為105年9月6日,經合算結果逾期167天,其中不計
違
約金天數為140天,結論為遲延27天,因此科罰被告違約金
0000000元。而兩造曾於105年8月1日簽訂協議書,原告承諾
於105年8月15日完工,原告遲至105年9月6日完工,已逾22
天,是被告自105年8月16日至105年9月6日止,遭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認定逾期而科罰之違約金0000000元,應由原告負
擔。
四、原告於施工期間,由於施作不良,或施作過程中遭致其他
非
景觀工程項目之損害,例如:原告使用之機具設備壓損其他
既有泥作、排水溝等設施,必須由被告另行雇工處理;至於
清潔部分,依合約第12條約定,被告可自行覓工修繕並從未
付款項內扣除,無須先行通知原告。
五、兩造合約第9條第1項約定:「…凡施工圖中未經註明而為施
工所必須或慣例上所應有者乙方(指原告)亦必須施工,不得
推諉或要求加價」、第11條約定:「所有機具除另有規定外
概由乙方購置使用…」、第19條約定:「本工程未經正式驗
收以前,所有已作工程及工地機器均由乙方負責保管與防護
…」。附表所示工項,被告認定均為契約內應為之工項,或
應由原告負擔之機具,或應由原告負責保管所生之費用,均
非合法請求。
六、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若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景觀工程轉包予原告,約定工程款含稅
為0000000元。原告承攬之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已於105年9月6
日向業主申報竣工,並已完成結算驗收及領款,被告另積欠
原告植栽工程款117093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景觀工程
合約書、植栽工程合約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
部分事實,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實作實算
,結算金額為0000000元,扣除原告已收工程款0000000元及
保固款86365元,應為0000000元;另原告施作之新增工項如
附表所示,合計000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28980元,為0000
000元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本
件經兩造
合意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認為:㈠被告主張代工扣款共計53項(105年5月21日至105年
11月22日),共計208190元,應以兩造協議書竣工期限105年
8月15日為界,105年5月21日至105年8月15日原合約或非合
約工項,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情況下自行派工,應由被告自行
吸收,此部分共計58766元。自105年8月17日起至105年11月
22日止,此時間點已超出雙方約定完工日期及被告與業主竣
工工期,被告為減少逾期罰款金額,派工施作未完成工項,
因此,屬於兩造原合約範圍內工項及被告額外發包予原告工
項應由原告負責支付代工費用,此部分共計117630元,屬非
合約範圍及變更之工項應由被告支付,此部分共計31794元
;本項被告因工期壓力僅能代叫工處理費用,原告應支付
117630元。㈡原告施作合約工項造成被告或業主既有工項損
壞,由被告點工代為修繕費用71220元,依修繕日期從105年
6月至106年8月,期間施作工班除原告外尚有被告雇用工班
,造成既有工項或設施損壞主要原因為施工人員粗心大意及
施工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兩造都有不可推卸之責。根據鑑
定分析,既有工項損壞修護費用兩造均應承擔,建議原告與
被告各付一半清潔費用,計35610元。
㈢依照兩造合約書、雙方結算明細表、所提供簽單、施工照
片…等相關資料及兩造所提供相關資料,附表所示工項,被
告應支付789000元。㈣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仲
裁判斷後),
本案應計違約天數27天,逾期違約金
0000000元,依鑑定分析因
可歸責於原告部分為22天,原告
可責罰權重為68.5%。被告為31.5%,原告責罰金額為0000
000元,有該公會於109年5月5日以(109)中土鑑發字第000-0
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稽。至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
程實作實算,結算金額應為0000000元,並未舉證以實其事
,且該事項原經原告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惟依該公會於108年9月2日以(108)中土鑑發字第286-03號
函復本院:「依108年8月21日鑑定初勘會議,原告訴代表示
,鑑定事項㈠數量已無爭議,不必鑑定;…」,是系爭景觀
光工程實作數量即應以被告結算金額及未付工程款0000000
元為依據。
二、
綜上所述,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景觀工程款為0000000
元、植栽工程款117093元、附表所示工項工程款789000元,
合計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117093+789000=0000
000」;被告可扣抵代工處理費用117630元、清潔費用35610
元、逾期罰款0000000元,合計0000000元「計算式:117630
+35610+0000000=0000000」。原告原可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惟原告
自承被告就附表所示工項已給付28980元,是被告
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從而,原告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三、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
核與
規定相符,
爰各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
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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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 項│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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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技術工 │ 151800元 │ │
│ 二 │泥作技術工│ 10000元 │ │
│ 三 │景觀工 │ 156600元 │ │
│ 四 │貨車3.5T │ 181750元 │ │
│ 五 │貨車8.8T │ 60000元 │ │
│ 六 │挖土機#45 │ 446400元 │ │
│ 七 │挖土機#45 │ 16000元 │橡膠履帶│
│ 八 │挖土機#120│ 98500元 │ │
│ 九 │挖土機 │ 25000元 │破碎用 │
│ 十 │鏟土機 │ 18000元 │ │
│十一│其他 │ 43672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