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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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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唐吉景觀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1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0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臺中市旭光國民小學遷校新建校舍工程 (下稱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將其中景觀工程(下稱系爭景觀 工程)於民國105年3月2日轉包予原告,約定工程款含稅為新 臺幣(下同)0000000元。原告承攬之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已於 105年9月6日向業主申報竣工,並已完成結算驗收及領款。 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被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未付 工程款為0000000元,另主張原告施工期間由被告代工處理 及清潔,應扣款288480元,且原告未能依據雙方協議工期內 完工,逾期22天,依兩造工程契約第7條約定,應罰款 0000000元,原告就系爭景觀工程已無餘款可以請求,惟: 一、系爭景觀工程實作實算,結算金額應為0000000元,扣除原 告已收工程款0000000元及保固款86365元,應為0000000元 。 二、被告主張施工期間由被告代工處理及清潔,應扣款288480元 ,並不實在。且依兩造工程契約第22條第6項約定,原告代 為僱工,被告應通知原告,然被告並未通知原告,此部分扣 款應無理由。 三、兩造合約工作範圍,應以附件之承攬工程明細表工項及臺中 市教育局單價分析表為據。超過部分,即屬新增工項而應額 外計價,原告施作之新增工項如附表所示,合計0000000元 ,扣除被告已付28980元,為0000000元。 四、以上合計0000000元,加計被告所不爭執尚未給付植栽工程 款117093元,合計0000000元。 五、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㈢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貳、被告則以: 一、兩造共簽訂兩份合約,第一份為景觀工程合約、金額為0000 000元;第二份為植栽工程合約,金額為0000000元。被告對 於植栽工程目前未付金額為117093元並未爭執。 二、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未付工程款為273996元,被告則認定 系爭景觀工程未付工程款為243996元,此部分差異主要在於 原告認為其實作實算金額為0000000元,惟原告並未舉證, 且該金額已逾合約約定0000000元。 三、系爭新建校舍工程業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7年2月13日發 給被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臺中市教育局認定被告實際竣 工日期為105年9月6日,經合算結果逾期167天,其中不計違 約金天數為140天,結論為遲延27天,因此科罰被告違約金 0000000元。而兩造曾於105年8月1日簽訂協議書,原告承諾 於105年8月15日完工,原告遲至105年9月6日完工,已逾22 天,是被告自105年8月16日至105年9月6日止,遭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認定逾期而科罰之違約金0000000元,應由原告負 擔。 四、原告於施工期間,由於施作不良,或施作過程中遭致其他非 景觀工程項目之損害,例如:原告使用之機具設備壓損其他 既有泥作、排水溝等設施,必須由被告另行雇工處理;至於 清潔部分,依合約第12條約定,被告可自行覓工修繕並從未 付款項內扣除,無須先行通知原告。 五、兩造合約第9條第1項約定:「…凡施工圖中未經註明而為施 工所必須或慣例上所應有者乙方(指原告)亦必須施工,不得 推諉或要求加價」、第11條約定:「所有機具除另有規定外 概由乙方購置使用…」、第19條約定:「本工程未經正式驗 收以前,所有已作工程及工地機器均由乙方負責保管與防護 …」。附表所示工項,被告認定均為契約內應為之工項,或 應由原告負擔之機具,或應由原告負責保管所生之費用,均 非合法請求。 六、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若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景觀工程轉包予原告,約定工程款含稅 為0000000元。原告承攬之系爭新建校舍工程已於105年9月6 日向業主申報竣工,並已完成結算驗收及領款,被告另積欠 原告植栽工程款11709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景觀工程 合約書、植栽工程合約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程實作實算 ,結算金額為0000000元,扣除原告已收工程款0000000元及 保固款86365元,應為0000000元;另原告施作之新增工項如 附表所示,合計000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28980元,為0000 000元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 件經兩造合意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認為:㈠被告主張代工扣款共計53項(105年5月21日至105年 11月22日),共計208190元,應以兩造協議書竣工期限105年 8月15日為界,105年5月21日至105年8月15日原合約或非合 約工項,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情況下自行派工,應由被告自行 吸收,此部分共計58766元。自105年8月17日起至105年11月 22日止,此時間點已超出雙方約定完工日期及被告與業主竣 工工期,被告為減少逾期罰款金額,派工施作未完成工項, 因此,屬於兩造原合約範圍內工項及被告額外發包予原告工 項應由原告負責支付代工費用,此部分共計117630元,屬非 合約範圍及變更之工項應由被告支付,此部分共計31794元 ;本項被告因工期壓力僅能代叫工處理費用,原告應支付 117630元。㈡原告施作合約工項造成被告或業主既有工項損 壞,由被告點工代為修繕費用71220元,依修繕日期從105年 6月至106年8月,期間施作工班除原告外尚有被告雇用工班 ,造成既有工項或設施損壞主要原因為施工人員粗心大意及 施工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兩造都有不可推卸之責。根據鑑 定分析,既有工項損壞修護費用兩造均應承擔,建議原告與 被告各付一半清潔費用,計35610元。 ㈢依照兩造合約書、雙方結算明細表、所提供簽單、施工照 片…等相關資料及兩造所提供相關資料,附表所示工項,被 告應支付789000元。㈣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仲裁判斷後),本案應計違約天數27天,逾期違約金 0000000元,依鑑定分析因可歸責於原告部分為22天,原告 可責罰權重為68.5%。被告為31.5%,原告責罰金額為0000 000元,有該公會於109年5月5日以(109)中土鑑發字第000-0 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至原告主張系爭景觀工 程實作實算,結算金額應為0000000元,並未舉證以實其事 ,且該事項原經原告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惟依該公會於108年9月2日以(108)中土鑑發字第286-03號 函復本院:「依108年8月21日鑑定初勘會議,原告訴代表示 ,鑑定事項㈠數量已無爭議,不必鑑定;…」,是系爭景觀 光工程實作數量即應以被告結算金額及未付工程款0000000 元為依據。 二、綜上所述,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景觀工程款為0000000 元、植栽工程款117093元、附表所示工項工程款789000元, 合計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117093+789000=0000 000」;被告可扣抵代工處理費用117630元、清潔費用35610 元、逾期罰款0000000元,合計0000000元「計算式:117630 +35610+0000000=0000000」。原告原可請求被告給付之 金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惟原告自承被告就附表所示工項已給付28980元,是被告 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三、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編號│工 項│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一 │技術工 │ 151800元 │ │ │ 二 │泥作技術工│ 10000元 │ │ │ 三 │景觀工 │ 156600元 │ │ │ 四 │貨車3.5T │ 181750元 │ │ │ 五 │貨車8.8T │ 60000元 │ │ │ 六 │挖土機#45 │ 446400元 │ │ │ 七 │挖土機#45 │ 16000元 │橡膠履帶│ │ 八 │挖土機#120│ 98500元 │ │ │ 九 │挖土機 │ 25000元 │破碎用 │ │ 十 │鏟土機 │ 18000元 │ │ │十一│其他 │ 43672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