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羅蕙玲
簡淳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
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