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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 萬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