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 萬44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