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德
被
上訴人 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汶涓
訴訟代理人 李麗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
合議庭於民國108年6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
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於上訴人起訴後,被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變更為蘇
汶娟,並由被上訴人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
應許其承受並
續行訴訟,
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部分: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
略以:上訴人
承攬被上訴人之霧峰整建工
程,其中:一、結構體工程部分之總價,依標價清單
所載為
新臺幣(下同)65萬2000元;二、裝修工程部分,施作數量
採實作實算,其總價依標價清單所載為34萬8000元,以上二
項工程總價概約100萬元,
兩造並因此於105年8月26日簽訂
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
惟工作完
成後,就
上開一、結構體工程部分,加上另項「屋頂機械粉
光」並扣除「1:2水泥粉刷」部分,於105年9月6日提出第
一次請款金額為65萬1000元(詳見附表二所載);
嗣其於10
5年11月21日再就其已實際施作之泥作工程部分提出第二次
請款36萬5808元(詳見附表三所載),合計兩次請款金額10
1萬6808元(即651000+365808=0000000),另加上點工費
用1萬1250元為102萬8058元,減去被上訴人已支付之
報酬75
萬元,尚餘27萬8058元未給付,本件上訴人就上開餘款部分
僅請求27萬元,惟
迭經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
爰請求
被告應給付27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於本院另補稱略以:
⒈兩造間就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請款及項目,說明如下:
①結構工程(採總價承攬):金額為65萬1000元,已扣除
樓梯尚未粉刷部分金額7000元。
②裝修工程(即水泥粉刷、廚房浴廁牆面磁貼)(採實作
實算):金額為36萬5808元。
③泥作粉刷:退場前被上訴人指示全面檢修,兩造同意採
泥作點工計價,金額1萬1250元。
④被上訴人於105年8月26日簽約日預先匯款30萬元、105
年10月3日給付30萬元現金、105年10月19日再匯款15萬
元,合計75萬元。
⑤以上合計:尚欠27萬8058元(即651000+365808+0000
0-000000-000000-000000=278058)。然上訴人依
照與被上訴人間於協調會之請求,僅催討27萬元。
⒉其次,上訴人於105年9月6日第一次請款所提出之請款內
容詳如附表一所載(即原審卷一第84頁),而本件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之施工工項係依據系爭霧峰整建
工程之標價清單表(見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所示:「二
、裝修工程(以下施作數量採實作實算):⒉廁所牆面貼
壁磚、⒋新作1/2B磚牆、⒌屋頂機械粉光、⒍水泥砂漿粉
刷(1:2.1:3粉刷同價)」等項目,亦即對應附表三(即
原審卷一第82頁)之請款單明細表所列之「泥作工程:⒈
砌磚、⒈1:3水泥粉刷、⒉浴廁、廚壁磚」等項,至於「
⒊楣樑、⒋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置)」等工項則係追
加工程部分,不包含在原系爭霧峰整建工程合約之裝修工
程範圍(見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
⒊至於,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提兩次請款單,皆在被上訴
人所給付之75萬元工程款內
云云,
惟查,以時間點觀之,
被上訴人於105年10月19日止,業已給付被上訴人75萬元
,則被上訴人不可能預知上訴人於105年11月21日按實際
進度第二次請款之金額究為多少,是被上訴人辯稱就上訴
人已施作所有工程部分之工程款已付清云云,顯不合理。
故被上訴人
迄至105年10月19日止,僅清償結構工程部分
。再者,裝修工程部分,依合約書第4、5條約定,係採實
作實算,而合約書約定之100萬元僅為兩造對於工程之預
估款,實際工程款應視實際施工
而定,並依實際施作工項
,乘以契約中所列單價作為計算方式。是上訴人未施作部
分,並未向被上訴人請款,至於被上訴人另找其他師傅完
成部分,豈有要求上訴人承擔之理。況且業主對被上訴人
所列缺失,沒有一項係上訴人所施作的,怎可歸責於上訴
人。上訴人請求部分僅係依照兩造所簽訂之霧峰整建工程
-工程合約書約定,就已完工之工程按原訂單價結算而已
,並未就已到場之材料或半成品向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拒絕給付,實有違誠信。
⒊
綜上所述,上訴人就已完工之工程部分,均已於退場前完
成施作並於105年11月21日第二次請款,此部分亦經被上
訴人於原審時
自承在卷,足見上訴人就裝修工程部分所為
請款,均有施作完成之事實,請求給付工程款,應屬有理
由。
二、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部分:
㈠於原審
抗辯略以:兩造約定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總工程款為
100萬元,採總價承攬。因上訴人施工品質不良,逾期仍未
完工,
乃於105年11月30日退場,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工
程款75萬元,並未積欠上訴人任何工程款等語置辯,請求駁
回上訴人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於本院另補稱略以:
⒈上訴人施作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品質不佳,兩造於施工過
程即起爭執,嗣兩造同意
解除契約並進行結算,兩造就上
訴人已施作之部分已
合意以75萬元計價,並經被上訴人給
付完畢。其次,上訴人既就預定工程部分,有未施作完畢
者,被上訴人豈有可能再追加工程項目交由上訴人施作。
再者,追加項目為何?如何計價?上訴人迄今均無法詳為
說明,更遑論舉證,是上訴人主張因有追加工程部分,自
得再向被上訴人請求27萬元工程款云云,顯無可採。
⒉本件兩造間系爭霧峰整建工程簽約確定之詳細金額為:
①原先建築工程金額65萬2000元。
②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六張(即標價清單)
所示裝修工程部分中有施工部分【指:⒉廁所牆面貼
壁磚、⒋新作1/2B磚牆、⒌屋頂機械粉光、⒍水泥砂漿
粉刷(1:2.1:3粉刷同價)等項目】之合計金額18萬525
0元。
③被上訴人應支付總額為83萬7250元(即652000+185250
=837250)。
④被上訴人已付金額為75萬元。
⑤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並沒有追加工程項目,化糞池係被上
訴人另外請水電挖的,都是水電自己鋪上去的。楣樑也
沒有追加,沒有讓上訴人買什麼東西。且75萬元工程款
給付予上訴人之後,被上訴人有請上訴人退場,因為裝
修工程第1項有修改,因為有漏水,建築工程的樓梯也
有打掉,因上訴人沒有依圖施工所以請上訴人退場,上
訴人有施作的部分,被上訴人都已在75萬元裡面結清了
。
⑥
退步言之,縱兩造間沒有合意以75萬元作為結算,則被
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餘額亦為8萬7250元(即000000
-000000=87250)。又本件上訴人依約應完成而未完
成工程,由其他師傅代為完成部分為11萬4400元,加上
頂樓多處積水未完成工程後續再請其他師傅完成部分36
萬9250元,共48萬3650元,兩相抵銷後,則上訴人已無
工程款可向被上訴人請求。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
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
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
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又報酬應於工作交
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
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
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民法第490條、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定作人於支付報酬前,固得檢查工作物是否合於
契約之約定,以決定應否支付報酬,倘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
後,經過相當時間未表示
異議者,承攬人既經交付工作物,
定作人即有支付報酬之義務。縱
嗣後發見工作物有瑕疵,亦
僅得於民法第498條所定法定
期間內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損害,而不得拒付報酬,有最高法
院82年度
台上字第1440號裁判
要旨可資參考。
㈡
經查,兩造間確於105年8月26日簽訂霧峰整建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且後附工程標單(總表)及標價清單,以及平面圖,
並且在上開各項書面上均有兩造之公司章
暨負責人印章之印
文
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整建工程之
工程項目及金額,自應以合約書後附標價清單所載為準,合
先敘明。其次,上開標價清單(即附表一)上:一、結構體
工程之工程項目,僅樓梯部分尚未粉刷外,其餘部分均按標
價清單所載施作完成,並就附表一所示二、裝修工程項目中
「屋頂機械粉光」部分業已施作完成而一併於105年9月6日
請款65萬1000元(即652000+0000-0000=651000,見附表
二),換言之,兩造就附表二所示工程項項目、單價、數量
及複價總金額65萬1000元均不爭執,並有上開標價清單(見
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及105年9月6日工程請款單明細表(
原審卷一第84頁)各1紙在卷
可稽,應
堪採信。
㈢至於上訴人就系爭霧峰整建工程之泥作工程部分,另於105
年11月21日提出工程請款單明細表(見原審卷一第82頁,即
附表三)其上記載工程項目分別為:「⒈砌磚、⒈1:3水泥
粉刷、⒉浴廁、廚壁磚、⒊楣樑、⒋化糞池及管路(筋紮、
澆置)」等項,且上訴人亦當庭自承:「(105年11月21日
請款單明細表所列泥作工程:1.砌磚、1.1:3水泥粉刷、2.
浴廁、廚壁磚、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置)等
工項,分別對應上開標價清單所列2.廁所牆面貼壁磚、4.新
作1/2B磚牆、5.屋頂機械粉光、6.水泥砂漿粉刷等工項之哪
些項目?)對應標價清單的2.4.5.6.。請款單明細表列1.砌
磚是指標價清單上的4.新作1/2B磚牆;請款單明細表列1.1:
3水泥粉刷是指標價清單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2、1:3
粉刷同價);請款單明細表列2.浴廁、廚壁磚是指標價清單
上所列2.廁所牆面貼壁磚;而請款明細單表列3.楣樑、4.化
糞池及管路並沒有在標價清單上面的表列施工項目。3.楣樑
、4.化糞池及管路我都有做,門和窗戶上面都有楣樑,楣樑
是為了門窗要砌磚上面需要做的,被上訴人沒有準備而叫我
做的,化糞池是後來已經挖了化糞池,被上訴人叫我順便做
的。」等語(見本院108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
然就請款明細單表列3.楣樑、4.化糞池及管路部分,既係屬
追加工程部分,而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主張,
復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是上訴人就附表三所示3.楣樑、4.化
糞池及管路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自乏憑據,殊難採
信。
㈣另附表三所示「1.1:3水泥粉刷」工程項目,既係標價清單
(即附表一)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2、1:3粉刷同價
)」工程項目,且單價記載皆為「450」,僅數量記載有差
異,惟該工程項目之數量事實,
業據上訴人提出實作數量表
(見原審卷一第233、234頁)及現場施工照片(見原審卷一
第129~147頁),復經證人即泥作施工人員簡平清於原審到
庭
結證稱:我跟上訴人是實做實算…報表上的數量是我量給
上訴人的沒有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再
參酌被上訴
人於原審亦自承:…當時我們有說上訴人有做的,我們都可
以給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頁反面),以及證人即業
主劉進斌到庭結證稱:「(【提示原審卷一第129~147頁】
是否你房子的施工照片?)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5頁
),足見標價清單(即附表一)上的「6.水泥砂漿粉刷(1
:2、1:3粉刷同價)」工程項目之數量,應以附表三所示
數量「517.2」為正確,是該工程項目之複價金額即為23萬2
740元(即450×517.2=232740);至於附表三所示「1.砌
磚」、「2.浴廁、廚壁磚」工程項目,依序對應為附表一所
示「4.新作1/2B磚牆」及「2.廁所牆面貼壁磚」工程項目,
惟附表一、三分別所示上開工程項目之數量均不相同,單價
亦不完全相同,且上訴人就單價及數量增加部分,未能舉證
證明已取得被上訴人同意,是此兩部分工程項目之數量及金
額,僅得以經兩造同意並簽章之附表一所示之數量及單價為
準,換言之,附表三所示「1.砌磚」即附表一所示「4.新作
1/2B磚牆」工程項目之金額為3萬4500元,附表三所示「2.
浴廁、廚壁磚」即附表一所示「2.廁所牆面貼壁磚」工程項
目之金額為5萬4000元,且此兩項工程項目之金額,被上訴
人亦自承已依附表依所示內容給付;另附表一所示「5.屋頂
機械粉光」工程項目,上訴人已於第一次請款時計算在內,
已如前述,故上訴人依附表三所示可得請求之工程項目為「
1.砌磚、1.1:3水泥粉刷、2.浴廁、廚壁磚」3項,金額分別
為3萬4500元、23萬2740元及5萬4000元,合計32萬1240元,
再加上上訴人第一次請款金額65萬1000元,總計97萬2240元
,扣減被上訴人已支付報酬75萬元後,尚餘22萬2240元。是
上訴人依兩造間
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報酬22萬22
40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工程款22萬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
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
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應予以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本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一(原審卷一第11頁反面):
┌────────────────────────────────────────────────┐
│霧峰整建工程 │
│得標清單 │
├──┬─────────┬────┬──┬──┬────┬─────┬─────────────┤
│項次│工程項目 │ │單位│數量│ 單 價 │ 複 價 │ 備 註 │
├──┼─────────┼────┼──┼──┼────┼─────┼─────────────┤
│ 壹 │建築工程 │ │ │ │ │ │ │
├──┼─────────┼────┼──┼──┼────┼─────┼─────────────┤
│ 一 │結構體工程 │ │ │ │ │ │ │
├──┼─────────┼────┼──┼──┼────┼─────┼─────────────┤
│ 1 │4F樓地板面積蓋約 │ │ ㎡ │118 │ │ │28.5M×4.15M │
├──┼─────────┼────┼──┼──┼────┼─────┼─────────────┤
│ 2 │普通模板含組立 │ │ 式 │ 1 │ 320,000│ 320,000 │4F樓板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
│ │ │ │ │ │ │ │牆 │
├──┼─────────┼────┼──┼──┼────┼─────┼─────────────┤
│ 3 │樓梯 │ │ 隻 │ 1 │ 22,000│ 22,000 │模15000+1:2水泥粉刷7000 │
├──┼─────────┼────┼──┼──┼────┼─────┼─────────────┤
│ 4 │鋼筋彎紮及加工 │ │ 式 │ 1 │ 245,000│ 245,000 │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及樓│
│ │ │ │ │ │ │ │梯 │
├──┼─────────┼────┼──┼──┼────┼─────┼─────────────┤
│ 5 │預拌混凝土 │一律3000│ 式 │ 1 │ 65,000│ 65,000 │含壓送車 │
│ │ │PSI │ │ │ │ │ │
├──┼─────────┼────┼──┼──┼────┼─────┼─────────────┤
│ │ 小計 │ │ │ │ │ 652,000 │ │
├──┼─────────┼────┼──┼──┼────┼─────┼─────────────┤
│ 二 │裝修工程 │ │ │ │ │ │v以下施作數量採實作實算 │
├──┼─────────┼────┼──┼──┼────┼─────┼─────────────┤
│ 1 │貼石英磚 │地坪1:3│ ㎡ │110 │ 1,000│ 110,000 │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 │
│ │ │打底貼40│ │ │ │ │(不含磁磚) │
│ │ │×40cm │ │ │ │ │ │
├──┼─────────┼────┼──┼──┼────┼─────┼─────────────┤
│ 2 │廁所牆面貼壁磚 │1:32打底│ ㎡ │ 60 │ 900│ 54,000 │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 │
│ │ │貼25×40│ │ │ │ │(不含磁磚) │
│ │ │cm │ │ │ │ │ │
├──┼─────────┼────┼──┼──┼────┼─────┼─────────────┤
│ 3 │止滑石英磚 │地坪1:3│ ㎡ │ 14 │ 950│ 13,300 │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
│ │ │打底貼25│ │ │ │ │不含磁磚) │
│ │ │×25cm │ │ │ │ │ │
├──┼─────────┼────┼──┼──┼────┼─────┼─────────────┤
│ 4 │新作1/2B磚牆 │ │ ㎡ │ 46 │ 750│ 34,500 │含水泥、砂、益膠泥、紅磚、│
│ │ │ │ │ │ │ │吊料 │
├──┼─────────┼────┼──┼──┼────┼─────┼─────────────┤
│ 5 │屋頂機械粉光 │ │ 式 │ 1 │ 5,850│ 5,850 │4F樓層板 │
├──┼─────────┼────┼──┼──┼────┼─────┼─────────────┤
│ 6 │水泥砂漿粉刷(1:2│ │ ㎡ │215 │ 450│ 96,750 │含水泥、砂、益膠泥、吊料 │
│ │、1:3粉刷同價) │ │ │ │ │ │ │
├──┼─────────┼────┼──┼──┼────┼─────┼─────────────┤
│ 7 │抿石 │ │ ㎡ │ 21 │ 1,600│ 33,600 │含水泥、砂、益膠泥、石材 │
│ │ │ │ │ │ │ │(一般宜蘭石)、吊料 │
├──┼─────────┼────┼──┼──┼────┼─────┼─────────────┤
│ │小計 │ │ │ │ │ 348,000 │ │
├──┼─────────┼────┼──┼──┼────┼─────┼─────────────┤
│ │總計概約 │ │ │ │ │1,000,000 │ │
├──┼─────────┴────┴──┴──┴────┴─────┴─────────────┤
│ │PS.1.稅外加 │
│ │ 2.含(衛浴廚)防水粉刷 │
└──┴─────────────────────────────────────────────┘
附表二(原審卷一第84頁):
┌────┬───────────────────────────────────────┐
│業主 │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稱│霧峰整建工程 │
├────┼────────────────────┬──────────────────┤
│工程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105年9月6日 │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 價 │ 複 價 │ 備 註 │
├──┼───────────┼──┼──┼────┼────┼─────────────┤
│ 壹 │建築工程 │ │ │ │ │ │
├──┼───────────┼──┼──┼────┼────┼─────────────┤
│ 一 │結構體工程 │ │ │ │ │ │
├──┼───────────┼──┼──┼────┼────┼─────────────┤
│ 1 │普通模板含組立 │ 式 │ 1 │ 320,000│ 320,000│4F樓板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
│ │ │ │ │ │ │牆 │
├──┼───────────┼──┼──┼────┼────┼─────────────┤
│ 2 │樓梯 │ 隻 │ 1 │ 22,000│ 22,000│模15000+1:2水泥粉刷7000 │
├──┼───────────┼──┼──┼────┼────┼─────────────┤
│ 3 │鋼筋彎紮及加工 │ 式 │ 1 │ 245,000│ 245,000│含封原梯口及增高女兒牆及樓│
│ │ │ │ │ │ │梯 │
├──┼───────────┼──┼──┼────┼────┼─────────────┤
│ 4 │預拌混凝土 │ 式 │ 1 │ 65,000│ 65,000│含壓送車 │
├──┼───────────┼──┼──┼────┼────┼─────────────┤
│ 5 │屋頂機械粉光 │ 式 │ 1 │ 6,000│ 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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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計 │ │ │ │ 6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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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除1:2水泥粉刷7000 │ 隻 │ 1 │ 7,000│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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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 │ │ │ 6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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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除預付款3/2 │ 式 │ 1 │ 200,000│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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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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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應負金額 │ │ │ │ 4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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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新臺幣 │ │ │ │ 4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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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稅外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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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原審卷一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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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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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霧峰整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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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10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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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 量 │ 單 價 │ 複 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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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泥作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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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砌磚 │㎡ │ 72 │780 │ 56,0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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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水泥粉刷 │㎡ │517.2 │450 │232,740(232│ │
│ │ │ │ │ │,734.195應係│ │
│ │ │ │ │ │誤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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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浴廁、廚壁磚 │㎡ │ 81 │900 │ 72,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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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楣樑 │隻 │ 6 │100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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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化糞池及管路(筋紮、澆│式 │ 1 │ 3,500 │ 3,500 │ │
│ │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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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式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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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計 │ │ │ │ 365,80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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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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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應付金額 │ │ │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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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除預付款 │ │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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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付款餘額 │ │ │ 66,8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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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應負金額 │ │ │ 33,1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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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新臺幣 │ │ │ │ 300,000 │ │
├──┼───────────┴──┴───┴────┴──────┴──────────┤
│ │PS.稅外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