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
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追加被告 陳建和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
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駁回。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
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裁定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