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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月 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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