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明智
胡碧如
共 同
代 理 人 洪明儒
律師
徐承蔭律師
上列
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二人為夫妻,共同經營泰源國際醫藥
有限公司(下稱泰源公司)、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恩典公司),二人分任泰源公司、恩典公司負責人,主要營
業項目為醫藥、醫療器材買賣生意,至今已有多年。因業務
競爭激烈,為求擴張業務而向銀行、民間
債權人借貸週轉。
未料因大環境變化過快,聲請人應變不及,至民國106年12
月之後,聲請人二人因無法
按月清償債務或貸款本息,而遭
法院
強制執行中。目前聲請人陳明智名下財產交易市值約為
40,149,595元,債務約1億7009萬0006元;聲請人胡碧如名
下財產交易市值約為43,687,818元,債務約為1億3795萬
7452元。為早日清理債務,
爰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第57條
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
規定外,得因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
付者,
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者,係指債務人
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
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況
。至於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
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債務人只要停止支付,即推定不能清
償。次按「左列財產為
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
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
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
,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左列各款,為財
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
、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
人之
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
為財團費用」、「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
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82條第1項第1、2款、第95條
第1項第1至3款、第2項、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同法
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
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
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
之聲請,應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
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
財團之債務,無從依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
參照司法院25
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
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
經查:
(一)聲請人陳明智自陳其目前之資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17
筆,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憑,此部分價值合計40,149,595元。而
參酌聲請人陳明智陳報其積欠債務目前約為170,090,006元
,有其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106年度司促
字第33487號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792號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44
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
促字第4667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9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
1866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5460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5號支付命
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
3974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支付命令、106年
度司促字第33501號支付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487號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76號民事
裁定、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
第764號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106年
度重訴字第745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107年度
重訴字第8號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107年度司票
字第803號、第804號、第175號、第2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簡易判
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35號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
可稽。足見聲請人陳明智之
負債確已超過資產甚多,且
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其具有宣
告破產之原因,
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胡碧如自陳目前之資產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8筆
,價值合計43,687,760元,
業據其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等為證;而聲
請人胡碧如陳報其積欠債務目前約為137,957,452元,有其
提出如附表四所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支付命令、106年度
司促字第33792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7號支付命令、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2276號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64號民事判決、106
年度重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107年度司票字第803號、
第804號、第175號、第2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附卷可稽;另查據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7年9月4日函文,聲請人胡碧如計至107
年8月31日止尚欠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76,947元。據上,聲
請人胡碧如之負債顯已超過資產甚多,且有不能清償之情形
,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應
堪認定。
(三)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
質權、
抵押權或
留置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
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條已定有明文。承上,聲請
人陳明智名下雖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17筆,其估計價值合
計有40,149,595元,
惟其中編號2至17之不動產分別經台灣
銀行、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15,000,000元、15,600,000元、18,000,000元,合計
486,000,000元,參以聲請人陳明智自陳台灣銀行、臺中市
烏日區農會、日盛商業銀行之債權額分別如附表二編號7之
消費借貸740,000元、11,416,598元、7,610,522元,編號6
之消費借貸11,450,000元及編號1之消費借貸7,657,921元,
若再加計遲延之利息、
違約金,則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示不
動產扣除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後,顯已無殘值,故不予計入
,聲請人陳明智目前可資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僅有附表一編
號1、2之不動產,價值2,887,450元。至聲請人胡碧如部分
,其名下雖有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8筆,其估計價值合計有
43,687,760元,惟其中編號1至3及8之不動產已經台中商業
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600,000元
、12,000,000元,聲請人胡碧如又已陳報台中商業銀行、華
南商業銀行之債權額分別如附表四編號3之消費借貸3,600,0
00元、25,315,312元,編號4之消費借貸20,000,000元,則
附表三編號1至3及8所示不動產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後,並無殘值可計入,聲請人胡碧如目前
可資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僅有附表一編號4至7之不動產,合
計價值為1,976,000元。
(四)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院
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
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
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
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
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
本件聲請人雖已
具
狀陳明除
彼此為唯一之扶養親屬外並無其它應扶養親屬,然
以聲請人居住地為臺中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認定臺中市之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21,798元,又司
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
之辦理期限為2年,本件破產程序如以需時2年計算,估算聲
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
期間之必要生活費至少各為522,936元
(計算式:21,789元×12月×2年=522,936元)。再論,破
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破
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承辨法官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
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
適當為根據,
審酌而核定之。而審酌本件聲請人之破產債務金額分別高達
170,090,006元、12,416,171元,債權人眾多,且兼有金融
機構及自然人,破產程序之進行必有一定之繁雜性,必須支
出相當之程序費用甚明,又依財政部核定「稽徵機關核算95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1條規定,律師擔任破產管理
人案件係按
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
少數10萬或數百萬元以上不等,則本件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
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登報
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卷宗、召開會議、
開庭、通
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推估將至數百萬元,而依破產法第97
條規定,破產費用及破產債務,次序尚優先於破產債權。準
此而論,聲請人二人之資產均顯難以支付
渠等破產財團費用
,遑論依破產程序清理其等債務,
核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
,依前引法文規定及說明,自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及必
要。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一:陳明智名下不動產
┌─┬──┬────────────┬──────┬──────┐
│編│種類│權利內容 │ 財產價值 │備註 │
│號│ │ │(新臺幣) │ │
├─┼──┼────────────┼──────┼──────┤
│1 │建物│台中市○○區○○段坑口小│2,887,450元 │
假扣押中 │
│ │ │段102建號。面積67.15平方│ │ │
│ │ │公尺。 │ │ │
├─┼──┼────────────┤ ├──────┤
│2 │土地│台中市○○區○○段坑口小│ │假扣押中 │
│ │ │段77-22地號。面積177平方│ │ │
│ │ │公尺。 │ │ │
│ │ │(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 │ │ │
├─┼──┼────────────┼──────┼──────┤
│3 │建物│台中市○區○○○段1168建│9,609,600元 │①台灣銀行設│
│ │ │號。面積120.12平方公尺。│ │定最高限額抵│
├─┼──┼────────────┤ │押權擔保總債│
│4 │土地│台中市○區○○○段115-18│ │權15,000,000│
│ │ │3地號。面積31平方公尺。 │ │元 │
│ │ │(編號3建物坐落基地) │ │ │
├─┼──┼────────────┤ │②假扣押中 │
│5 │土地│台中市○區○○○段115-19│ │ │
│ │ │2地號。面積3平方公尺。 │ │ │
│ │ │(編號3建物坐落基地) │ │ │
├─┼──┼────────────┤ │ │
│6 │土地│台中市○區○○○段115-19│ │ │
│ │ │6地號。面積57平方公尺。 │ │ │
│ │ │(編號3建物坐落基地) │ │ │
├─┼──┼────────────┼──────┼──────┤
│7 │土地│台中市○○區○○段○○號 │22,508,640元│①臺中市烏日│
│ │ │。面積2296.80平方公尺。 │ │區農會設定最│
│ │ │ │ │高限額抵押權│
│ │ │ │ │擔保總債權 │
│ │ │ │ │15,600,000元│
│ │ │ │ │②假扣押中 │
├─┼──┼────────────┼──────┼──────┤
│8 │土地│台南市○○區○○段190地 │233,591元 │①日盛國際商│
│ │ │號。面積206.11平方公尺 │ │銀設定最高限│
│ │ │(權利範圍2/3) │ │限額抵押權擔│
├─┼──┼────────────┼──────┤保總債權 │
│9 │土地│台南市○○區○○段309地 │644,904元 │18,000,000元│
│ │ │號。面積586.68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2/3) │ │②假扣押中 │
├─┼──┼────────────┼──────┤ │
│10│土地│台南市○○區○○段309-1 │247,554元 │③
拍賣抵押物│
│ │ │地號。面積218.43平方公尺│ │執行中 │
│ │ │(權利範圍2/3) │ │ │
├─┼──┼────────────┼──────┤ │
│11│土地│台南市○○區○○段309-2 │704,514元 │ │
│ │ │地號。面積621.63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2/3) │ │ │
├─┼──┼────────────┼──────┤ │
│12│土地│台南市○○區○○段324地 │1,602,403元 │ │
│ │ │號。面積942.59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88/216)。 │ │ │
├─┼──┼────────────┼──────┤ │
│13│土地│台南市○○區○○段325地 │618,715元 │ │
│ │ │號。面積363.95平方公尺。│ │ │
├─┼──┼────────────┼──────┤ │
│14│土地│台南市○○區○○段326地 │48,008元 │ │
│ │ │號。面積28.24平方公尺。 │ │ │
├─┼──┼────────────┼──────┤ │
│15│土地│台南市○○區○○段327地 │77,622元 │ │
│ │ │號。面積45.66平方公尺。 │ │ │
├─┼──┼────────────┼──────┤ │
│16│土地│台南市○○區○○段327-1 │311,134元 │ │
│ │ │地號。面積183.02平方公尺│ │ │
├─┼──┼────────────┼──────┤ │
│17│土地│台南市○○區○○段327-2 │635,460元 │ │
│ │ │地號。面積373.80平方公尺│ │ │
├─┴──┼────────────┼──────┼──────┤
│合 計 │ │40,149,595元│ │
└────┴────────────┴──────┴──────┘
附表二:陳明智之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發生原因 │債權額(新臺幣) │
├──┼───────────┼───────┼─────────────┤
│ 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7,657,921元 │
├──┼───────────┼───────┼─────────────┤
│ 2 │臺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 │消費借貸 │367,074元 │
├──┼───────────┼───────┼─────────────┤
│ 3 │台中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3,600,000元、25,315,321元 │
├──┼───────────┼───────┼─────────────┤
│ 4 │華南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20,000,000元、5,000,000元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13,993,603元 │
├──┼───────────┼───────┼─────────────┤
│ 6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消費借貸 │11,450,000元 │
├──┼───────────┼───────┼─────────────┤
│ 7 │臺灣銀行 │消費借貸 │740,000元、11,416,598元、 │
│ │ │ │7,610,522元 │
│ │ ├───────┼─────────────┤
│ │ │信用卡消費 │29,550元 │
├──┼───────────┼───────┼─────────────┤
│ 8 │臺灣土地銀行 │消費借貸 │15,000,000元 │
├──┼───────────┼───────┼─────────────┤
│ 9 │中租迪和(股)公司 │消費借貸 │5,000,000元、7,000,000元 │
├──┼───────────┼───────┼─────────────┤
│10 │台田藥品(股)公司 │給付貨款 │567,085元 │
├──┼───────────┼───────┼─────────────┤
│11 │台灣電力(股)公司 │電費 │58,177元 │
├──┼───────────┼───────┼─────────────┤
│12 │志成(股)公司 │公司貨款 │133,840元 │
├──┼───────────┼───────┼─────────────┤
│13 │和億生技有限公司 │給付貨款之票據│1,022,184元 │
├──┼───────────┼───────┼─────────────┤
│14 │瑞士藥廠(股)公司 │給付貨款之票據│116,141元 │
├──┼───────────┼───────┼─────────────┤
│15 │靈芝山有限公司 │給付貨款之票據│1,242,139元 │
├──┼───────────┼───────┼─────────────┤
│16 │王
迺宏 │消費借貸 │5,600,000元 │
├──┼───────────┼───────┼─────────────┤
│17 │周展昌 │消費借貸 │592,920元 │
├──┼───────────┼───────┼─────────────┤
│18 │洪鵬哲 │消費借貸 │500,000元 │
├──┼───────────┼───────┼─────────────┤
│19 │陳守德 │消費借貸 │1,000,000元、13,200,000元 │
├──┼───────────┼───────┼─────────────┤
│20 │許梓榮、許智恭、許睦昆│移轉土地
所有權│10,000,000元 │
├──┼───────────┼───────┼─────────────┤
│21 │馮永裕 │給付貨款之票據│49,860元 │
├──┼───────────┼───────┼─────────────┤
│22 │黃郁宜 │ │540,984元 │
├──┼───────────┼───────┼─────────────┤
│23 │黃耀生 │給付貨款之票據│28,020元 │
├──┼───────────┼───────┼─────────────┤
│24 │黃昭評 │給付貨款之票據│598,561元 │
├──┼───────────┼───────┼─────────────┤
│25 │詹福山 │消費借貸 │1,090,000元 │
├──┼───────────┼───────┼─────────────┤
│26 │莫雅真 │給付貨款之票據│611,800元 │
├──┼───────────┼───────┼─────────────┤
│27 │廖宏仁 │消費借貸 │1,858,706元 │
├──┼───────────┼───────┼─────────────┤
│28 │鄭志銘 │消費借貸 │2,000,000元 │
├──┼───────────┼───────┼─────────────┤
│29 │賴瑞騰 │修車貨款 │99,000元 │
├──┴───────────┼───────┼─────────────┤
│合計 │ │170,090,006元 │
└──────────────┴───────┴─────────────┘
附表三:胡碧如名下不動產
┌─┬──┬────────────┬──────┬──────┐
│編│種類│權利內容 │ 財產價值 │備註 │
│號│ │ │(新臺幣) │ │
├─┼──┼────────────┼──────┼──────┤
│1 │建物│台中市○區○○○○段5858│33,653,760元│①台中商業銀│
│ │ │建號。總面積400.64平方公│ │行設定最高限│
│ │ │尺。 │ │額抵押權擔保│
├─┼──┼────────────┤ │總債權 │
│2 │土地│台中市○區○○○○段114 │ │30,600,000元│
│ │ │地號。面積323平方公尺。 │ │ │
│ │ │(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 │ │②假扣押中 │
│ │ │(權利範圍1050/10000) │ │ │
├─┼──┼────────────┤ │ │
│3 │土地│台中市○區○○○○段114-│ │ │
│ │ │50地號。面積60平方公尺。│ │ │
│ │ │(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 │ │ │
│ │ │(權利範圍1050/10000) │ │ │
├─┼──┼────────────┼──────┼──────┤
│4 │土地│彰化縣○○鄉○○段528地 │493,000元 │假扣押中 │
│ │ │號。面積2465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5) │ │ │
├─┼──┼────────────┼──────┼──────┤
│5 │土地│彰化縣○○鄉○○段523地 │621,000元 │假扣押中 │
│ │ │號。面積3105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5) │ │ │
├─┼──┼────────────┼──────┼──────┤
│6 │土地│彰化縣○○鄉○○段522地 │621,000元 │假扣押中 │
│ │ │號。面積3105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5) │ │ │
├─┼──┼────────────┼──────┼──────┤
│7 │土地│彰化縣○○鄉○○段502地 │241,000元 │假扣押中 │
│ │ │號。面積1205平方公尺。 │ │ │
│ │ │(權利範圍1/5) │ │ │
├─┼──┼────────────┼──────┼──────┤
│8 │土地│彰化縣○○鄉○○段855地 │8,058,000元 │①華南商業銀│
│ │ │號。面積2686平方公尺。 │ │行設定最高限│
│ │ │ │ │額抵押權擔保│
│ │ │ │ │總債權 │
│ │ │ │ │12,000,000元│
│ │ │ │ │ │
│ │ │ │ │②假扣押中 │
├─┴──┼────────────┼──────┼──────┤
│合 計 │ │43,687,760元│ │
└────┴────────────┴──────┴──────┘
附表四:胡碧如之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發生原因 │債權額(新臺幣) │
├──┼──────────┼───────┼──────────────┤
│ 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7,657,921元 │
├──┼──────────┼───────┼──────────────┤
│ 2 │臺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消費借貸 │367,074元 │
├──┼──────────┼───────┼──────────────┤
│ 3 │台中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3,600,000元、25,315,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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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華南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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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消費借貸 │13,993,6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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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消費借貸 │11,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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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銀行 │消費借貸 │740,000元、11,416,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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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土地銀行 │消費借貸 │1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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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租迪和(股)公司 │消費借貸 │5,000,000元、7,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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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田藥品(股)公司 │給付貨款 │567,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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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稅務債務 │76,6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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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靈芝山有限公司 │給付貨款之票據│1,242,1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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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周展昌 │消費借貸 │33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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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守德 │消費借貸 │1,000,000元、13,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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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37,957,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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