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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宸筠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複代理人  賴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2月7日本院臺中 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 7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萬元,及自106年2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與訴外人廖仕峰係夫妻,生有一女廖韋俐。98年7月 間某日15時30分許,被上訴人與廖仕峰在上訴人住處即台中 市○○區○○街○○號獨處,發生曖昧行為。上訴人與女兒回 家時大門深鎖,經上訴人要求開門,嗣廖仕峰始開門,發現 被上訴人躲在二樓主臥室的浴室。同年12月間,上訴人與胞 姊張淑惠至被上訴人任職之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 茂公司)找被上訴人理論,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道歉,並保證 不再與廖仕峰為私密往來。 ㈡惟上訴人於105年9月下旬發現被上訴人與廖仕峰自105年6月 至9月間,仍持續私密往來,並以手機互傳訊息。以下被上 訴人與廖峰仕之對話內容,充滿難男女情愫曖昧,已侵害上 訴人之配偶權。廖峰仕:「拍張自拍來瞧瞧想你」、被上訴 人:「傳送照片」;被上訴人:「我昨晚夢到你,2回」、 廖峰仕:「不好好睡尿多啊」、「夢見什麼?」、被上訴人 :「一次是我跟黃惠芬出去玩,你幫我燙衣服,很乖」、廖 :「厚」、「我是妳的好奴才」、「主子好」、「第二次呢 ?」、被上訴人:「一次我帶我女兒出去玩,我弄壞了別人 的東西,你幫我去跟別人處理善後」;被上訴人:「會跟你 說,因為下午跟誰在一起,去哪裡,只有你知道咩」;被上 訴人:「每次要約見面,我都在賭」、廖峰仕:「唉」「不 要賭了」、被上訴人:「但寒暑假,我不敢賭」、廖峰仕: 「我不要再為難你」、被上訴人:「所以,抱歉,不是要澆 你冷水」、廖峰仕:「為難你了」、被上訴人:「所以我就 避免了」「你明白就好」、廖峰仕:「可是就不是妳想的那 樣」、「沒關係是我不好」、「對不起」、被上訴人:「我 也不想問,問了表示還有陰影,我不想讓妳知道那陰影一直 存在」、「我知道你會責備自己」;被上訴人:「不是不跟 你喝紅酒?」、「而是暑假期間你家人應該都在台中市吧, 我也不想去問你是不是」;被上訴人:「你是老大又是長男 ,他們一定很不忍你的處境」、「你要硬起來」、「不要被 指著鼻子罵假的」、廖峰仕:「我的鼻子是真的」、被上訴 人:「你被吃定吃的死死的」、廖峰仕:「嗯我有弱點」、 「我的兒女是我的弱點」、「尤其不長進我更自責」、被上 訴人:「弱點是你認為要給孩子健全家庭,傷愛(害)過你 老婆,怕他魚死網破」;被上訴人:「不要被你老婆欺負了 。好歹你也是你爸媽的寶貝」;被上訴人:「那就聽你老婆 的話,不用回家了」、「你耍狠一次呀」;廖峰仕:「對啦 都是陪我啦」、「我最幼稚啦」、被上訴人「不是嗎?」、 「好啊」、「不陪你也行呀」;被上訴人:「我覺得陪伴孩 子很重要,我也希望能讓他們感到媽媽不是只有上班,接送 ,睡覺。還會花時間陪他們聊天」、「希望你能諒解」;被 上訴人:「親愛的~副總~」「我想請問您~」「一件親愛 的小問題~」「請親愛的副總有空時,撥給我要1分鐘的時 間」;廖峰仕:「或許下一個不是過客是結局阿」、被上訴 人:「好期待喔」、廖峰仕:「上帝都安排好了」、被上訴 人:「不要等到我老了…」;廖峰仕:「其實剛剛很想牽牽 你的手…」、被上訴人:「傳送貼圖」;被上訴人:「親愛 的」、廖峰仕:「嗯?」、被上訴人:「你出發了嗎?」、 廖峰仕:「嗯.」、被上訴人:「開車小心喔」;被上訴人 :「你嘴巴那麼甜幹什麼……」;廖峰仕:「父親節你送我 什麼?」、被上訴人:「愛心」;被上訴人:「我家妹妹說 手很痠,結果~~」(並傳送其穿內衣照片背面);被上訴 人:「親愛的墨爾桑,……謝謝你,當我無理取鬧任性時, 你總是不計較地對我逆來順受,始終如一。謝謝妳,無論你 忙碌與否,總是把我擺在第一,心裏頭最重要的位置。謝謝 你,總是在我最脆弱的時間,敞開肩膀讓我依靠,就算痠了 、痛了,也不動聲色地讓我安心的休息。謝謝你,謝謝給我 這麼奢侈的幸福!因為我年紀一大把了,哈哈哈~」;被上 訴人:「喝多了別抱小姐」、「你中毒了」;被上訴人:「 今天晚上開始要開喝了嗎?」、廖峰仕:「沒有,當然是陪 你優先阿」、被上訴人:「嘴這麼甜,一定有詐」、廖峰仕 :「人心果然是長偏的」;廖峰仕:「在家嗎」、被上訴人 :「在呀」、廖峰仕:「嗯踩到地雷松竹路修路大塞」、廖 峰仕:「嗨我到了」;廖峰仕:「有點事不順心,不過我好 久沒發脾氣了,哈」、「加油、好媽媽」、「有機會再幫妳 揉揉(傳送笑臉圖案)」、被上訴人「(傳送笑臉圖案)」 。由上開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之通訊文字可知,其內容不僅 充滿情愫、曖昧,並隱含兩人存有親密接觸之意,且被上訴 人更不時挑撥上訴人與廖峰仕間之感情,甚至以廖峰仕伴侶 之身分自居。又廖峰仕於原審證述:兩人時常談情說愛,並 在沒有人看到的時候牽手等語,與上開通訊內容一致,應屬 可信。再者,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胞姊張淑惠提起刑事告訴, 刑事判決對於上開通訊內容認定兩人對話隱含特別關愛之情 ,兩人並非僅為一般同事或朋友,並認為被上訴人98年間曾 單獨至廖峰仕家中,此事在上訴人一家已經引發軒然大波, 若被上訴人無意接受廖峰仕之追求,理應保持適當距離,然 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在105年6月至9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對話 ,通訊次數相當密集,且時間非短,依通訊內容被上訴人亦 非全然被動回應,可證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確已發展出超越 一般正常社交友誼之關係。是被上訴人所為足破壞上訴人與 廖峰仕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任何人位處上訴人身為配偶之 地位均無法忍受。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 條第3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被上訴人抗辯: ㈠被上訴人與廖仕峰同在吉茂公司任職,被上訴人擔任業務部 副理,廖仕峰擔任副總經理,兩人共事多年。98年間因被上 訴人與廖仕峰談及欲找挑高設計之房屋,廖仕峰乃邀被上訴 人至其住處參觀,本僅打算短暫停留,惟不久後上訴人回家 ,廖仕峰表示為免上訴人誤會,乃請被上訴人上樓躲避,待 其向上訴人解釋,然被上訴人等候多時,上訴人始終情緒激 動,且被上訴人欲離去時,亦不讓被上訴人離開,且不斷責 罵被上訴人。同年12月間,上訴人之姊張淑惠逕至吉茂公司 大聲責罵被上訴人,該時被上訴人有客戶在場,為免影響客 戶與工作,乃就被上訴人至上訴人住處拜訪而衍生波瀾乙事 道歉,然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指與廖仕峰有私密往來或破 壞上訴人家庭生活之事。嗣廖仕峰調派至大陸南京廠擔任主 管,被上訴人即極少與廖仕峰聯絡,直至104年12月間,被 上訴人與其他同事同至南京廠開會,回國後因被上訴人為業 務部副理,而台中與南京廠之聯絡係由被上訴人擔任,是乃 與廖仕峰有較為頻繁之聯繫,因較為熟稔,此後亦會談及生 活鎖事,但均僅止朋友間之閒話家常,絕非私密之往來。 ㈡由上訴人所提原審卷2第127頁對話紀錄中,被上訴人亦明確 告知廖峰仕「就說了你不是我的另一半」…等,均足證被上 訴人對廖峰仕無任何逾越正常交往之言行或意思。上訴人所 爭執原審卷2第2頁之照片,係上訴人與女兒之合照,僅為被 上訴人常與友人分享之一般生活照;原審卷2第4頁、第158 、159頁之對話內容,僅係聊天提及夢境內容,夢境內容並 無任何曖昧,且尚有提及其他第三人;原審卷2第16頁上訴 人僅截取部分,且前後文中被上訴人係表示「你的反應讓我 覺得你認為我怪你啦」「我就怕你對號入座,你又說很熟什 麼事都能說」,足見雙方非談論曖昧之內容;原審卷2第20 、21頁係因廖峰仕返國回公司洽公時,偶爾會約同事去公司 附近喝杯咖啡,被上訴人欲婉言拒絕,表示寒暑假主管小孩 放假無須接送,主管多會整日監督,故寒暑假期開小差外出 並不方便,證明被上訴人係委婉拒絕廖峰仕之邀約,並對因 此澆廖峰仕冷水而致歉;原審卷2第22頁亦是廖峰仕欲致邀 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婉言拒絕;原審卷2第31、32、38頁 均是廖峰仕向被上訴人抱怨家中狀況,被上訴人基於友人立 場勸導廖峰仕;原審卷2第44頁被上訴人對話內容更是對廖 峰仕表明「是忍耐著陪你聊一聊」,顯然是明確表明對廖峰 仕之拒絕及不耐煩之意;原審卷2第47頁亦是被上訴人表明 希望閒暇之時間能陪伴子女,婉言拒絕廖峰仕之邀約;原審 卷2第60頁、136頁的「親愛的」係因被上訴人之客戶甚多外 籍客戶,被上訴人對客戶、同事間確實常以親愛的、Dear稱 呼,此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對話紀錄中,廖峰仕即曾 表示被上訴人是洋派作風,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陳情書抬 頭亦係記載親愛的法官,被上訴人寫給公司另名副總抬頭亦 是用Dear副總,顯見被上訴人確實習慣以親愛的開頭稱呼往 來同事、朋友,係被上訴人稱呼同事及客戶之慣用語,並未 帶有何曖昧之意;原審卷2第115頁內容則是因被上訴人於99 年間與丈夫離婚,被上訴人曾於言談中向廖峰仕提及希望上 帝能為其安排相同宗教信仰的適合對象,廖峰仕就安慰被上 訴人上帝都安排好了,相信被上訴人之後遇到合適的對象, ,可證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僅係一般閒話家常;原審卷2第 131頁、203頁係廖峰仕片面示意,被上訴人以貼圖等委婉帶 過;原審2卷151頁之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僅提及在刷女兒制 服及陽台地板,很久沒用力刷東西會痠,其餘內容係廖峰仕 自己片面陳述,被上訴人亦未再予回應;原審卷2第175頁僅 是被上訴人針對廖峰仕的稱讚予以回應;原審卷2第221頁是 因被上訴人曾向廖峰仕提及自己不時有肩頸痠痛情形,廖峰 仕告知被上訴人刮痧很有效,故被上訴人請自己女兒刮痧, 但刮完後肩頸痠痛情形仍未緩解,所以傳送刮痧後之相片( 且該相片亦非上訴人所稱穿內衣背面相片),告訴廖峰仕一 點都沒有效果,且上開相片被上訴人亦有上傳至自己之臉書 公開頁面;原審卷1第125頁亦經被上訴人於原審到庭澄清是 因廖峰仕知悉被上訴人母親重病及公司事務繁忙,蠟燭兩頭 燒之情況下協助被上訴人公司事務,被上訴人對此深表感謝 ,且係於公開的朋友圈發文,並以公司人員對證人習慣用語 稱呼證人,即足證被上訴人內心坦蕩,且感謝內容係針對公 事,絕非上訴人所曲解之男女情誼;原審卷1第269頁喝多了 別抱小姐顯然是一般朋友間常見之玩笑對話;足見上開對話 ,多為上訴人斷章取義予以曲解之內容,由前後文完整觀之 ,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並無曖昧。 ㈢就上訴人準備二狀第四點部分,並非被上訴人與廖峰仕相約 單獨至被上訴人家中,而是廖峰仕欲拿被上訴人託買之粉彩 筆予被上訴人,雙方約在被上訴人家附近交付,廖峰仕快到 達時通知被上訴人,廖峰仕並未至被上訴人家中,被上訴人 毫無依據片面解讀廖峰仕與被上訴人相約單獨至被上訴人家 中,絕非事實。而上訴人所稱之刑事確定判決,因被上訴人 不諳訴訟程序,致無從於該案進行中取得該案訴訟資料而未 能就對方之陳述表示意見及澄清,惟該刑事判決亦未認定上 訴人與廖峰仕間有男女曖昧關係,上訴人稱刑事判決肯認被 上訴人與廖峰仕間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友誼而有深刻男女曖 昧之關係等語,顯然與刑事判決所載不符。 ㈣廖峰仕出庭作證前與被上訴人電話對話內容中,廖峰仕表示 「是她(即上訴人)截了我一些圖,然後去做延伸」、「妳 當然也很恨啦,妳恨你覺得妳並沒有說怎麼樣那我為什麼要 受到這種待遇,這我理解啦,可是不是每個人都是這樣理解 ,我也沒辦法」、「她要怎麼說我有辦法嗎」、「她很不高 興女生嘛。我只能說,他看到截圖是女生怎麼樣,我也不知 道」、「我解釋了有人會聽嗎」、「我對不起妳啦」、「我 真的我真的沒有講什麼,她都是完全從她截圖的裡面去發揮 的,我真的沒講什麼…我這輩子很不幸很懦弱很爛,妳可以 瞧不起我」、「林宸筠:我跟你清清白白的耶!廖峰仕:我 當然知道啊,不然她早就告我們刑事罪啦,對不對」等內容 ,廖峰仕一再表明雙方確屬清白,係上訴人自行截其對話紀 錄放大曲解,伊知道被上訴人很倒楣,對被上訴人深感抱歉 …等語,上開對話內容連續長達三十分鐘以上,且多為廖峰 仕先生自發性表示意見,其間廖峰仕尚有就遭公司老闆責怪 乙事對被上訴人表示不滿,顯然並無安撫、順從上訴人之意 ,亦足證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確實僅為單純朋友、同事關係 ,並無逾越合理之社會、道德規範之往來。 三、原審審酌事證後,認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上訴 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而予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5%計算之利 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知悉廖峰仕為上訴人之配偶。 ⒉廖峰仕前係任職於吉茂公司擔任副總,於106年3月上訴人 起訴後離職。被上訴人係任職於吉茂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理 。 ⒊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之胞姊張淑惠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 訴,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1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認定張淑惠無 罪確定。 ⒋原審第二卷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配偶廖峰仕於105年6月至 105年9月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 ㈠爭點: 上訴人主張上訴理由狀第三點(本院卷38至40頁)及準備二 狀第四點及原審第二卷第151頁所載被上訴人與廖峰仕以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知悉廖峰仕為上訴人配偶,原審第二卷 係被上訴人與人配偶廖峰仕於105年6月至105年9月間通訊軟 體對話內容,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 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 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 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 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 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 2053號判例足資參照)。而稱配偶權者,指配偶之間因婚姻 而互負誠實義務的權利。準此,配偶間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 務,則當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為性行為始足構成,僅須配 偶之一方逾越合理之社會、道德規範而與他人交往,而動搖 夫妻間彼此信賴基礎,致破壞婚姻之圓滿安全幸福,縱無通 姦或相姦情事,亦應認該異性友人與配偶共同不法侵害他方 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廖峰仕已發展出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友 誼之關係,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不正常交往行為等情,業 據證人廖峰仕於原審證稱:與被上訴人在南京見面後,有陸 陸續續用微信交談,互相有一些談情說愛,剛才所看之微信 資料,是調去南京之後與被上訴人之交談,因為在南京有了 聯絡以後,會互相關心,講一些風花雪月的事情,所以放假 回台灣之後會約吃飯,在沒有人看見的時候,會牽牽手聊聊 天,常聊到半夜,有追求被上訴人的意思,被上訴人也有讓 我追求的意思,被上訴人也沒有拒絕我的追求,我們雙方在 談情說愛等語(見原審一卷第86至87頁)。另上訴人提出被 上訴人與廖峰仕之通訊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均不爭執其內容 之真正,觀諸該通訊對話內容載有廖峰仕:「哈、想ㄌㄟ、 拍張自拍來瞧瞧、想你」被上訴人就廖峰仕此種男女情愛言 語,不僅未予斥責,甚或不予理會,反而應廖峰仕要求即傳 送自己與女兒照片與廖峰仕觀看(見原審二卷第2頁);被 上訴人:「我昨晚夢到你,2回」、廖峰仕:「不好好睡尿 多啊、夢見什麼?」被上訴人:「一次是我跟黃惠芬出去玩 ,你幫我燙衣服,很乖」、廖峰仕:「厚、我是妳的好奴才 、主子好、第二次呢?」、被上訴人:「一次我帶我女兒出 去玩,我弄壞了別人的東西,你幫我去跟別人處理善後」( 見原審二卷第4、158、159頁),此段對話係由被上訴人主 動傳送「我昨晚夢到你,2回」予廖峰仕,且稱讚廖峰仕「 很乖」,顯已逾越一般同事關係對談之言語;另廖峰仕:「 父親節你送我什麼?」、被上訴人:「愛心」、廖峰仕「這 麼好」、被上訴人:「難得吧」、廖峰仕「很稀有阿」、被 上訴人:「非常稀有」、廖峰仕:「嗯要珍惜」、被上訴人 :「很好」、廖峰仕:「我想搬出去住」(見原審二卷第20 3頁),此段對話中被上訴人表示送愛心予廖峰仕為禮物, 並稱此非常稀有,而廖峰仕則回應想搬出去住;被上訴人: 「親愛的墨爾桑,……謝謝你,當我無理取鬧任性時,你總 是不計較地對我逆來順受,始終如一。謝謝妳,無論你忙碌 與否,總是把我擺在第一,心裏頭最重要的位置。謝謝你, 總是在我最脆弱的時間,敞開肩膀讓我依靠,就算痠了、痛 了,也不動聲色地讓我安心的休息。謝謝你,謝謝給我這麼 奢侈的幸福!因為我年紀一大把了,哈哈哈~」(見原審一 卷第269頁),墨爾桑係被上訴人對廖峰仕之稱呼,被上訴 人自認廖峰仕將其擺在心頭最重要位置,此顯係男女情愛對 話,已非工作同事間對彼此支援表示感謝之用語。上開被上 訴人與廖峰仕密集通訊中,多次有關男女感情想念之內容, 足見被上訴人確有接受廖峰仕之追求,並與廖峰仕發展男女 情愛交往關係,證人廖峰仕上開證述,應堪信為真實,足認 被上訴人與廖峰仕交往已逾越合理之社會、道德規範,而動 搖上訴人與廖峰仕夫妻間彼此信賴基礎,致破壞婚姻之圓滿 安全幸福。被上訴人辯稱上開對話內容,係廖峰仕單方追求 ,被上訴人與廖峰仕對談內容,僅係委婉應付,或單純同事 間對話,應不可採信。 ㈣又被上訴人與廖峰仕曾於98年7月間在廖峰仕家中獨處,被 上訴人當時並躲進寢室內,廖峰仕於原審證稱:98年7月被 上訴人有去我位於台中市○○區○○街的家中,並躲進寢室 等語(見原審卷一卷第87頁背面);被上訴人亦自承98年間 應廖峰仕邀約至其家中,造成上訴人誤會(見本院卷第190 頁),是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間若無男女感情糾葛,被上訴人 理應與廖峰仕保持距離,怎能不顧廖峰仕配偶即上訴人感受 ,隨意向廖峰仕表示「親愛的」、「昨晚夢到你2回」、送 你「愛心」、「謝謝你,總是把我擺在第一,心裏頭最重要 的位置」等語。縱令被上訴人未與廖峰仕一同出遊,且未發 生性行為,惟其等交往行為,已逾越已婚男女交往之正常分 際,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足以破壞上訴人與廖峰仕間 婚姻之圓滿安全幸福,應認已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從而,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㈤被上訴人雖提其與廖峰仕之對話錄音譯文,抗辯廖峰仕表示 上訴人提出通訊對話內容,係上訴人以截圖去做延伸,兩人 是清白的等語。惟被上訴人與廖峰仕通訊內容中,被上訴人 曾要廖峰仕「那就聽老婆的話,不用回家了,你耍狠一次呀 」(見原審二卷第38頁),然該錄音譯文中被上訴人質問廖 峰仕稱:「她還說,我慫恿你離家出走」廖峰仕卻稱「我不 知道」(見原審一卷第107頁),足見廖峰仕與被上訴人該 錄音譯文對話內容,僅係應付被上訴人質問;又廖峰仕雖稱 :上訴人以截圖去做延伸,從截圖去做發揮等語(見原審一 卷第107、110頁),然廖峰仕並未否認上訴人所提通訊內容 之真正;另被上訴人稱:「我跟你清清白白的耶」廖峰仕稱 :「我當然知道阿,不然那早就告我們刑事罪啦,對不對」 (見原審一卷第111頁),故廖峰仕認同被上訴人所稱兩人 清清白白,僅係指其與被上訴人無通姦之刑事犯罪行為,此 與證人廖峰仕於原審證稱:與被上訴人在沒有人看見的時候 ,會牽牽手聊聊天,常聊到半夜,有追求被上訴人的意思, 被上訴人也有讓我追求的意思,被上訴人也沒有拒絕我的追 求,我們雙方在談情說愛等語,並無抵觸,故該錄音譯文無 從動搖廖峰仕於原審證述內容之真實性。 ㈥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上訴 人學歷為碩士,擔任高職部餐飲管理科主任,每月收入約7 、8萬元,名下有不動產3筆、104年所得為138餘萬元;被上 訴人為勤益工專畢業,現擔任吉茂公司業務部副理,月薪約 5萬餘元,目前為單親,獨立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 不動產3筆,104年所得為77萬餘元、105年所得為81萬餘元 ,業經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一卷第87頁反面、第112頁反 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原審一 卷證物袋)。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 人之行為已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惟與廖峰仕間未發 生肢體親密接觸及性行為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之慰撫金以8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尚屬過高,應 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8萬元,及自106年2月3日起(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 原審一卷第44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 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 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與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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