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正夫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新財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