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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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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上訴人  林新財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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