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昆山台美房產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水土
上列
聲請人前與金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
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酬等事件於民國
107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鈞院審理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
酬事件,因民國107年3月27日
開庭時筆錄紀錄內容較為簡略
,未完全表達
兩造問答內容,該事件雖已撤回,但因兩造尚
在協商,聲請人有就該事件審理內容,
予以完整理解之必要
,
爰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
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
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又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
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給付報酬等
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當次言詞辯
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
限規定;又聲請人業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
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爰予准許。
四、聲請人依法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者,依法得裁處
罰鍰,併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