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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代理經銷關係 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 確認代理經銷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確認經銷關 係不存在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開庭,聲請人認有 部分細節未記載於筆錄中,為期明瞭並還原當日開庭詳細內 容,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64號確認代理經銷關 係不存在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 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予載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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