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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翁羿琦 相 對 人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撤銷起 訴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起訴證明書 撤銷之。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 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發給相對人 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因本件訴訟(104年度訴字第3493 號)已訴訟終結,故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事實,聲請人已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及其判決確定 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上開本訴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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