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翁羿琦
相 對 人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增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發給撤銷起
訴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起訴證明書
撤銷之。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
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前以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發給相對人
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因
本件訴訟(104年度訴字第3493
號)已訴訟終結,故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事實,聲請人已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及其判決確定
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
上開本訴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