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
律師
賴英姿律師
相 對 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移轉管轄(107 年度聲字第
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
開庭時為
爭點整理,
惟該
次筆錄記載之不爭執事項(二)內容,與到庭旁聽之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所聽聞之內容不符,為期明瞭當日開庭過程,並
確認筆錄中就不爭執事項(二)之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
,
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惟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3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載
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