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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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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該條所定法庭之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1   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131 號損害賠償事件107 年7 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狀內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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