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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含 聲 請 人 劉久銘 共同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 曾提及兩造承攬契約「定期4 個月」等語,惟因當時筆錄未 載明,相對人隨即否認。而此涉及相對人有無自認兩造契約 為定期契約,以及聲請人所為除斥期間抗辯能否成立,乃聲 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確認相對人該次開庭有無上開陳 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 之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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