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映含
聲 請 人 劉久銘
共同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
曾提及
兩造承攬契約「定期4 個月」等語,
惟因當時筆錄未
載明,相對人隨即否認。而此涉及相對人有無
自認兩造契約
為定期契約,以及聲請人所為除斥期間
抗辯能否成立,
乃聲
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確認相對人該次開庭有無
上開陳
述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
之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經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依同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此敘明。
四、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