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亦成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映含
聲 請 人 劉久銘
共同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張世明即大華機械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所為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
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39 條
準用同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所為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