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惠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一)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奕昭、張婷昭
、胡媛因「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匯款」乙事造成誤會「借款」
事端,今附上民國99年度至民國105 年度copy附件A1~A7之
聲請人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各乙份,確有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額,且經國稅局確認無誤
並確實依法申報所得稅在案,相對人母子等三人,誤以為「
借款」而匯款給聲請人。(二)匯款合計共七項(附件B1)
,其中第二項並未有匯款單,匯款200 萬元日幣給聲請人,
另第四項匯款額767 萬5 千元日幣,內含附60萬元新臺幣
乃
聲請人委託親弟弟(已往生張明雄君)一同匯款(附件B2)
,實際是600 萬日幣,故該當匯寄合計款項是2,667 萬5 千
日幣(附件B1),實為2,300 萬元日幣。以虛報實(第二項
),以少報多(第四項),有偽造文書之嫌,並有欺上瞞下
詐欺之事實。(三)此「返還借款」金額,也未列入「遺產
申報」項目中,算是「遺產」嗎?此濫訴為「借款返還」公
平嗎?近年來司法公信力低落,判決不符法律真相,司法人
員貪瀆涉嫌包庇、關說…等倫理風紀案,甚至枉法
裁判,是
司法應有公正與廉潔之風範嗎?(四)本件前列三項之誤會
,造成不合之事實,現今執行之財產一旦法拍,勢難回復原
狀,為此請
鈞院再予審思並撤銷此
法拍屋乙件,聲請人願以
此法拍屋之房、地作抵押擔保,並准允年底前,當全程負責
處理,以為德便
云云(案號:106 年度司執寅字第70042 號
)。
三、
惟本件查無任何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
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
,亦查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停止執行之情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1 項規定,即不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