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高碧鍬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相 對 人 精光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汝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10 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42 號給付資遣費事 件,於10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間開庭時因原告最末一 段陳述收音太小,以致書記官勉力聽取而無法譯出陳述內容 ,請准由原告自行聽取提出,另證人證詞有部分與事實不符 ,原告聽取後將逐一陳報指正,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言詞 辯論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所明定。又司法院同 年8 月7 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 由即明。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