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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退還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勝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彩勤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竣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5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11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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