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勝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蔡彩勤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被 告 竣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羣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退還
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中
案由欄關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5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11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