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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   告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3,106,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89,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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