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原 告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3,106,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89,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