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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蕭金蓮 被   告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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