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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黃心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星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 共新台幣(下同)9萬46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4, 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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