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黃心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星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積欠薪資及
資遣費
共新台幣(下同)9萬461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4,
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