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意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3,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