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祥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梓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豐特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1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振佑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