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正格實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2,633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