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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正格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2,63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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