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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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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立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憶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序國、康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0,4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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