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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4,6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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