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家毅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4,6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