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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吉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4,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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