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吉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4,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