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黃琮富(黃志勇)
黃大隆
被 告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海泳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