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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巧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有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鄭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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