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巧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有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鄭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