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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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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森資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85,99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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