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施鵬賢、沈淑明間請求減少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